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縣石碇鄉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
為552,420元(計算式:1,023×540=552,42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1,000 元,尚欠5,0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