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6223號
TPDV,98,審訴,6223,2009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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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23號
原   告 余再傳即友善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昇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叁佰零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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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