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23號
原 告 余再傳即友善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昇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叁佰零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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