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5673號
TPDV,98,審訴,5673,200911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673號
原   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 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並有本院98年11月19日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