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1382號
TPDV,98,審補,1382,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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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東風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應補正原告博釧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御東風國際行銷有限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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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東風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