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博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東風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應補正原告博釧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御東風國際行銷有限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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