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8年度,797號
TPDV,98,審聲,797,200911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三0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記名式經發行銀行同意始可轉讓胎人之定期存單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三0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1/1頁


參考資料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