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星雲即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依董事會暨監 察人會議於民國98年11月1 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修訂捐 助章程第2 條及第16條如第4 屆第6 次董事會暨第2 屆第6 次監察人會議記錄提案3 所述,為此涉及民法第62條有關財 團組織之規定,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