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339號
TPDV,98,審建,339,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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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39號
原   告 基倍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捌
   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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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倍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