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2886號
TPDV,98,審司聲,2886,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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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88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29號
相 對 人 辛○○○
      庚○○
      簡秀眞
      戊○○
      己○○即正田千媛.
      丙○○原名施麗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 187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7 號、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負 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 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9,002 元及第二審所繳納之 裁判費為161,880 元,合計即為270,882 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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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