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司字,98年度,237號
TPDV,98,審司司,237,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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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司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盈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台盈多媒體公司)業經董事會決議解散 ,並選任聲請人羅裕傑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 。
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 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 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外國公司 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 項第37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前段既 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 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79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 )、第127條及第322條第1項但書另設有「股東決議」或「 股東會」選任之規定,則各該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自不在 準用之列,司法院(83)秘台廳民三字第01534號函釋可資 參照。
三、經查,台盈多媒體公司為外國公司,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分公司經理人為吳良泰,有聲請 人提出之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以吳良泰為法定清算人, 從而聲請人羅裕傑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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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