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黃炳皇即統集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98年度裁全字第5623號准予假扣押(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19 20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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