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全聲字,98年度,213號
TPDV,98,審司全聲,213,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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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陽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展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 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 529 條第1項 亦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他法院聲 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權,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5204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 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3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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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