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749號
TPDV,98,審司,749,200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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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靜茂樹即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護照號碼:TH0000000)為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靜茂樹為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優寧公司 )之清算人,其主張台灣優寧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財務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甲○○○ 同意任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 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記錄、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同意書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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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靜茂樹即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