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京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京工公司)
清算人事件,惟京工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簡淑慧業已死亡,且其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並陳
明其與京工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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