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8年度,723號
TPDV,98,審司,723,2009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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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安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順公司)
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二、相對人安順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楊鎮豪業經宣告禁治產,無
  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可供選派為安順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安順公司
  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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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