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780號
聲 請 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迪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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