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詹曜宇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04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原告陳報之送達地址, 及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效 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