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萬隆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廖思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1,748元 │98年11月30日│CI0000000 │4個月 │
│ │ │建北分行 │ │ │ │ │
├──┼───┼────────┼───────┼──────┼─────┼──────┤
│002 │廖思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648元 │98年12月31日│CI0000000 │5個月 │
│ │ │建北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 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 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