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99號
TCDV,106,訴,1499,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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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   告 王友慶
被   告 羅啟帆
訴訟代理人 陳穎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未依前述規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 14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6,8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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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