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800號
TPDV,98,司促,32800,2009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800號)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已奉准更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再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辦妥
     證照煥發作業,合先敘明。
  (二)緣被告乙○○曾加入原告春22種合會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元會為會員,於72年8 月第一會得標領取合會
     金時,以其他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立償還合會金契約書,約定所欠合會金218,40
     0 元,自次月起即72年9 月起至74年5 月止,分期21
     期5 種金額於每月5 日攤還一次,如逾期一次以上即
     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並加付按每日每百元以5 分〈
     即年息18% 〉計算之違約金。
  (三)詎料自75年11月份起聲請人即未獲繳款,尚欠本金13
     6,200 元整及前述違約金未償,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