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ОО號
原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訴訟代理人 楊瑩萍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一ОО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六日下午五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與被告乙○○於台北市○○路○段一之二一號及一之二二號 二樓合夥經營「星球駭客生活館」網路咖啡店,由被告乙○○出名代表登記為獨 資商號之負責人。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新台幣(下同 )一百零三萬一千五百元之電腦顯示器八十五台,裝置於「星球駭客生活館」供 營業之用,於收貨時先付六十八萬七千六百六十六元,嗣於同年七月間再付現金 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四元,餘額三十萬元則由其於同年七月十五日開立票期為同年 八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日之本票共三紙為給付尾款之擔保,詎屆期 提示均未獲兌現。「星球駭客生活館」雖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將負責人名字變更登 記為甲○○,然於合夥財產及合夥人就所負債務應負之責任並無影響,茲「星球 駭客生活館」業已停止營業,他遷不明,查無合夥財產可供執行,爰訴請被告就 合夥所欠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提出請款單一紙、本票三紙、臺北市政府 建設局商業登記證明書及本院執行處筆錄等件影本為證。三、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 院斟酌;被告甲○○曾經到庭,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惟以:本來「星球駭客 生活館」合夥人有乙○○、丁立人及其本人共三人,後來乙○○退夥,然合夥財 產並未清算,合夥財產有些已經返還廠商了,尚有些許向原告購買之電腦產品可 退還原告以抵償欠款云云置辯,惟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採信,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及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買賣價金餘額三十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列,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世輝 法 官 徐麗瑩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張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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