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2144號
TPDV,98,司促,32144,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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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獅子王文理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明對其外甥女部分為請求之依據為何(亦即聲請
  人是否該筆安親課程費用之繳款人,若否應以實際繳費之人
  為聲請人),並提出請求標的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內容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獅子王文理補習班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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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