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990號
TPDV,98,司促,31990,20091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利率萬分之四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萬分之八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