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971號
TPDV,98,司促,31971,200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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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9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雅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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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雅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