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楊永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峯群有限公司、甲○○、周 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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