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843號
TPDV,98,司促,31843,200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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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楊永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峯群有限公司、甲○○、周 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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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峯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