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811號
TPDV,98,司促,31811,200911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萬捌仟叁佰
  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