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萬捌仟叁佰
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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