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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