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666號
TPDV,98,司促,31666,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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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 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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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