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記長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志昂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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