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貳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