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203號
TPDV,98,司促,31203,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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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貳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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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