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095號
TPDV,98,司促,31095,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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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豪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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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豪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