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天達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
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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