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061號
TPDV,98,司促,31061,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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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天達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
  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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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達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