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1000號
TPDV,98,司促,31000,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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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
      s Commerc.
法定代理人 甲○○○ ○○○○.
      trick Cow.
代 理 人 蔡欽源律師
      洪紹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捌佰叁拾伍萬伍仟捌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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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