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713號
TPDV,98,司促,30713,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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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98年11月6 日之聲請狀陳稱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林文淵會計師擔任清算人,
  請提出上開股東會會議選任清算人之決議及最新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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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