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0469號
TPDV,98,司促,30469,200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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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雅旅行社、李健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和雅旅行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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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