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46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雅旅行社、李健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和雅旅行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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