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864號
TPDV,98,司促,29864,200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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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悅上海餐飲有限公司(原名:福星樓餐廳有限公司
      )
            層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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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