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8年10月23日前之
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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