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旅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16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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