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旅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旅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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