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裘利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以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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