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9447號
TPDV,98,司促,29447,200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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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裘利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以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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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裘利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