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67號
TPDV,97,智,67,2009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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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67號
原   告 美商三邁能源公司(SUNMAX ENERGY, INC.)
           OSE,
法定代理人 戊○○(HSIAO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六人共同 王孟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鍾文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六七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理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 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 國98年10月30日智院真98技協49字第0980004699號函附卷可 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 度智字第67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 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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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旭彈性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三邁能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