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8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805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滕澤珩律師 張家賓律師 洪慶順律師複 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被 告 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碧盈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複 代理人 乙○○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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