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94年度,4號
TPDV,94,消,4,2009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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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D○○
      a○○
      甲地○○
      c○○
      U○○
      z○○
      k○○
      甲宙○
      E○○
      j○○
      Q○○
      乙○○
      甲辛○
      X○○
      甲丙○
      子○○
      甲壬○
      甲午○
      辰○○
      申○○
      甲E○
      己○○
      丙○○
      甲C○
      e○○
      q○○
      黃○○
      A○○
      戊○○
      g○○
      h○○
      巳○○
      卯○○
      甲亥○
      癸○○
      S○○
      H○○
      x○○
      y○○
      酉○○
      P○○
      甲D○
      甲F○
      甲J○
      I○○○
      m○○
      甲丑○
      甲天○
      壬○○
      甲I○
      戌○○
      辛○○
      甲玄○
      b○○
      甲乙○
      s○○○
      B○○
      Z○○
      甲甲○
      J○○
      i○○
      F○○
      甲卯○
      甲辰○
      d○○
      甲申○
      未○○
      天○○
      甲癸○
      l○○
      丑○○
      o○○
      甲B○
      宇○○
      甲庚○
      N○○
      M○○
      甲寅○
      宙○○
      丁○○
      甲戌○
      L○○
      Y○○
      O○○
      V○○
      玄○○
      甲酉○
      t○○
      T○○
      地○○
      甲宇○
      p○○
      庚○○
      寅○○
      K○○
      v○○
      甲○○
      甲A○
      甲戊○
      n○○
      u○○
      甲未○
      甲丁○
      C○○
      亥○○
      r○○
      甲子
      R○○
      甲G○
      甲巳○
      甲黃○
      w○○
      午○○
      甲己○
      甲H○
      G○○
上列 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許啟龍律師
被   告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永和市○○路139號7樓
法定代理人 f○○  住同上
被   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267號5樓
法定代理人 W○○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2編號15、附表5編號15中關於「林建豪」之記載,應更正為「K○○」。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3編號9、附表6編號9中關於「邱秋美」之記載,應更正為「R○○」。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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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