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消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D○○ a○○ 甲地○○ c○○ U○○ z○○ k○○ 甲宙○ E○○ j○○ Q○○ 乙○○ 甲辛○ X○○ 甲丙○ 子○○ 甲壬○ 甲午○ 辰○○ 申○○ 甲E○ 己○○ 丙○○ 甲C○ e○○ q○○ 黃○○ A○○ 戊○○ g○○ h○○ 巳○○ 卯○○ 甲亥○ 癸○○ S○○ H○○ x○○ y○○ 酉○○ P○○ 甲D○ 甲F○ 甲J○ I○○○ m○○ 甲丑○ 甲天○ 壬○○ 甲I○ 戌○○ 辛○○ 甲玄○ b○○ 甲乙○ s○○○ B○○ Z○○ 甲甲○ J○○ i○○ F○○ 甲卯○ 甲辰○ d○○ 甲申○ 未○○ 天○○ 甲癸○ l○○ 丑○○ o○○ 甲B○ 宇○○ 甲庚○ N○○ M○○ 甲寅○ 宙○○ 丁○○ 甲戌○ L○○ Y○○ O○○ V○○ 玄○○ 甲酉○ t○○ T○○ 地○○ 甲宇○ p○○ 庚○○ 寅○○ K○○ v○○ 甲○○ 甲A○ 甲戊○ n○○ u○○ 甲未○ 甲丁○ C○○ 亥○○ r○○ 甲子 R○○ 甲G○ 甲巳○ 甲黃○ w○○ 午○○ 甲己○ 甲H○ G○○上列 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許啟龍律師被 告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永和市○○路139號7樓法定代理人 f○○ 住同上被 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267號5樓法定代理人 W○○ 住同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2編號15、附表5編號15中關於「林建豪」之記載,應更正為「K○○」。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3編號9、附表6編號9中關於「邱秋美」之記載,應更正為「R○○」。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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