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更(一)字,98年度,1號
TPDM,98,附民更(一),1,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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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甲○(即L.H.
原   告 C○○○○○○○○○○○○○○○MAF公司
      (Higberge
法定代理人 玄○○(K.Hun
被   告 丑○
      宙○○○(Char
      甲○○(Rober
          San F
      子○○(Ann
      昆(John Qu
      布朗森等事務所(Bronson, Bronson&McKinnon)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Sheldo
被   告 i○(Mary R
      天○(Erik H
      庚○○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s,Blew
      & Curan)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Gary
被   告 壬○○(Antho
      巳○○(Ann M
       丙○○(Paul
      W○(Edward
      辛○○(Antho
      w○○(Micha
      柯林法律師事務所(Collier, Shannon, Rill&
      Scott)
法定代理人 癸○○(Willi
被   告 酉○(Michae
被   告 寅○○○(Robi
被   告 亥○○(Willi
被   告 V○(Michae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 Taiwan Crop.)
法定代理人 X○○
被   告 柯林法律師事務所(Collier, Shannon, Rill&Scott
      aka Colli
          New S
法定代理人 E○(Patric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ol Trade
      Commissio
          20436
法定代理人 午○(Marcia
被   告 未○○法律事務所(Schagrin&Associates)
法定代理人 未○○(Roger
被   告 U○○(R.Ala
      甲戊○(Jeffr
      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 of Commerce)
法定代理人 x○(Willia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urt of
           U.S.
法定代理人 D○○(Domin
被   告 麥克逵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
      BOTHE,LIP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Howard
      J○○(R.Ken
      F○(Dionw.
      M○○(John
被   告 K○○○○(Joh
      k○○(H.Sla
被   告 z○○○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Chin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 Lawyer)
          CA 94
法定代理人 B○○(Marc
被   告 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 Bar Journal)
法定代理人 B○○(Marc
被   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法定代理人 r○○(John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
法定代理人 R○○
法定代理人 H○(Tara L
被   告 G○(Paul M
      申○○
      博正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l○○
被   告 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
       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
      g○○
被   告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宇○○(現任院長為
被   告 f○○
      L○
      h○○
      n○○
      q○○
      戊○○
      地○○
      v○○
      Q○○
      p○○
      O○○
      P○○
      甲丁○
      S○○
      Z○○
      Y○○
      m○○
      o○○
      c○○
      j○○
      e○○
      甲乙○
      s○○
      I○○
      卯○○
      甲丙○
      N○○
      t○○
      T○○
      u○○
      y○○
      黃○○
       d○○
      辰○○
      A○○
      乙○○
      戌○○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
事訴訟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附民字第313 號判決駁回後,因
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38 號駁回,復經原告提起上訴於最高
法院,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1 號撤銷發回
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及追加被告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自更 (二)字 第一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稽, 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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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