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甲○(即L.H.
原 告 C○○○○○○○○○○○○○○○MAF公司
(Higberge
法定代理人 玄○○(K.Hun
被 告 丑○
宙○○○(Char
甲○○(Rober
San F
子○○(Ann
昆(John Qu
布朗森等事務所(Bronson, Bronson&McKinnon)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Sheldo
被 告 i○(Mary R
天○(Erik H
庚○○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s,Blew
& Curan)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Gary
被 告 壬○○(Antho
巳○○(Ann M
丙○○(Paul
W○(Edward
辛○○(Antho
w○○(Micha
柯林法律師事務所(Collier, Shannon, Rill&
Scott)
法定代理人 癸○○(Willi
被 告 酉○(Michae
被 告 寅○○○(Robi
被 告 亥○○(Willi
被 告 V○(Michae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 Taiwan Crop.)
法定代理人 X○○
被 告 柯林法律師事務所(Collier, Shannon, Rill&Scott
aka Colli
New S
法定代理人 E○(Patric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ol Trade
Commissio
20436
法定代理人 午○(Marcia
被 告 未○○法律事務所(Schagrin&Associates)
法定代理人 未○○(Roger
被 告 U○○(R.Ala
甲戊○(Jeffr
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 of Commerce)
法定代理人 x○(Willia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urt of
U.S.
法定代理人 D○○(Domin
被 告 麥克逵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
BOTHE,LIP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Howard
J○○(R.Ken
F○(Dionw.
M○○(John
被 告 K○○○○(Joh
k○○(H.Sla
被 告 z○○○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Chin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 Lawyer)
CA 94
法定代理人 B○○(Marc
被 告 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 Bar Journal)
法定代理人 B○○(Marc
被 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法定代理人 r○○(John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
法定代理人 R○○
法定代理人 H○(Tara L
被 告 G○(Paul M
申○○
博正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l○○
被 告 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
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
g○○
被 告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宇○○(現任院長為
被 告 f○○
L○
h○○
n○○
q○○
戊○○
地○○
v○○
Q○○
p○○
O○○
P○○
甲丁○
S○○
Z○○
Y○○
m○○
o○○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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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s○○
I○○
卯○○
甲丙○
N○○
t○○
T○○
u○○
y○○
黃○○
d○○
辰○○
A○○
乙○○
戌○○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
事訴訟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附民字第313 號判決駁回後,因
原告就該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38 號駁回,復經原告提起上訴於最高
法院,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1 號撤銷發回
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及追加被告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自更 (二)字 第一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稽, 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