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楊汝滿律師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51、225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諭知 無罪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