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56號
自 訴 人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 、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 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一項訊問及調查 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 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 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次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 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 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 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要件,如 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著有 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九二七號、五十五年臺上字第八八八號判 例可資參照。
三、自訴人丙○、乙○○(下均逕稱其名)認被告甲○涉有前揭 罪嫌,無非以:壹週刊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三○五期( 下稱壹週刊第三○五期報導)第二六頁至第三○頁之報導內 容經查證均屬實。㈠「立委之子。共餐伴遊」、「每月金援 。開二十萬(新臺幣,下同)」方面,被告承認有交支票給 證人周芙夙(現更名周雅茜,下仍稱周芙夙),乙○○也向 周芙夙查證明確,並取得多張被告交周芙夙兌現提領,名義 上為證人陳朱慶(下逕稱其名)帳戶的面額二十萬元支票影 本。㈡「已婚少東。同遊歐洲」、「交友複雜。裝乖扯謊」 方面,被告起初表示不認識案外人陳致遠(下逕稱其名), 但後來又改口承認。且被告確實與陳致遠同時從新加坡到曼
谷,被告與陳致遠無工作上關係,為何約好搭同一班機,陳 致遠又為被告刷卡購買機票,顯然是一同出遊。上情乙○○ 也向周芙夙查證並取得該次行程的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 訂位紀錄等。㈢「被告接受呂姓老闆五十萬元金援」(標題 同為「交友複雜。裝乖扯謊」)方面。被告自承曾有呂姓老 闆追求,只因為呂姓老闆後來生病就沒繼續交往。而案外人 呂正成(下逕稱其名)曾於九十四年匯入五十萬元至被告合 作金庫0000000******號(保護隱私,從略) 帳戶,呂姓老闆顯然是呂正成。被告明知報導屬實仍執意提 出誹謗自訴,構成誣告云云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自訴人所指犯行,辯稱:壹週刊第三 ○五期報導第二六頁至第三○頁之內容,自訴人未經合理查 證,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所以被告才對之提出誹謗告訴。 ㈠「立委之子。共餐伴遊」、「每月金援。開二十萬」而指 被告每月接受案外人林益邦(下逕稱其名)金援二十萬元方 面:自訴人所指被告收受的多紙支票,均係陳朱慶的支票, 而陳朱慶證稱不認識林益邦、被告、周芙夙等人,該等支票 是借給案外人黃金燦使用,其並未簽發。㈡「已婚少東。同 遊歐洲」、「交友複雜。裝乖扯謊」而指被告與陳致遠同遊 歐洲,有婚外情又裝乖扯謊方面:陳致遠雖然幫被告買機票 ,也約好一起去新加坡、曼谷,但兩人各自有事,沒有同遊 。㈢「交友複雜。裝乖扯謊」而指被告接受呂姓老闆五十萬 元金援方面:呂姓老闆並非呂正成,此報導與事實相去甚遠 等語。經查:
㈠「立委之子。共餐伴遊」、「每月金援。開二十萬」方面: 1壹週刊該部分之報導,大略意旨為:「三月二日晚間十點多 ,本刊直擊穿著緊身洋裝搭配牛仔褲的甲○,輕便的自家門 走出,坐計程車到臺北市○○路VINO VINO餐廳, 與一名女性友人會合後,到餐廳二樓坐在一桌已由一名中年 男子入座的位置上。該名中年男子體型高壯,但言行舉止斯 文有禮,據查,該名男子為林益邦,是前立委林進春及現任 彰化區立委陳秀卿的兒子。」、「兩個小時後,餐畢,為避 免引人注意,林益邦與甲○分別步出餐廳,兩人刻意保持約 三步的距離。經過師大夜市,曾是師大學生的甲○,帶著女 性友人重溫夜市○○○○○街閒逛,而林益邦則獨自走進師 範大學內取車。不一會兒,林益邦駕駛著保時捷休旅車,接 了甲○和友人後,車子開往臺北縣永和,在竹林路將女性友 人放下車,接著林益邦載著甲○,進入臺北市○○○路○段 上供立法委員休息的中興會館內,時間是三日凌晨一點十分 。」、「二○○三年初,甲○透過吳姓友人,認識賈靜雯前
男友林益邦,據傳聞他的身價至少七十億以上,是大陸手機 加值業者的老闆。由於林益邦喜歡與她用臺語交談,令甲○ 感到相當自在,加上林益邦相當幽默,胖嘟嘟的外型也是甲 ○喜歡的類型,他非常會討甲○開心,因此才認識沒多久, 就陷入熱戀中。據本刊調查,林益邦從二○○三年初跟甲○ 相戀開始,就會給予她金錢上的援助,林益邦每月以陳朱慶 的名義開出二十萬元支票給甲○,甲○再分別交給固定的三 、四位好友,存入友人帳戶後,再間接轉入甲○帳戶,用人 頭戶運轉金錢。」(本院卷第一○頁參照)。而被告則認為 上揭描述,均屬毫無根據,且影射被告為了維持優渥生活, 靠美色勾引有錢的男人,而從事類似「援交」的工作,故自 訴報導之記者乙○○、壹週刊負責人丙○涉嫌誹謗。 2固然,被告確實曾與林益邦一同用餐出遊,亦曾將發票人陳 朱慶之數紙面額二十萬元支票,交友人或周芙夙存入其帳戶 內。此除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五七號、臺灣高等法院 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調查明確外,被告亦不否認此 點。但對於該等支票之金錢來源,是否出自林益邦,以及被 告是否「每月接受林益邦金援二十萬元」此點,被告、林益 邦則予否認,丙○與乙○○亦始終未曾提出相當之證明,本 院、臺灣高等法院也非認定被告確實每月接收林益邦金援二 十萬元而判決丙○與乙○○無罪。況且,乙○○前揭報導之 依據,大部分來自曾任被告經紀人助理之周芙夙陳述。然周 芙夙因涉嫌:「於九十六年三月初某日,因...對甲○懷 恨在心,明知林益邦並無提供甲○金錢上之援助,且甲○交 付予周雅茜,由周雅茜代為兌領之發票人為陳朱慶、付款人 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 支票,並非林益邦交付予甲○,竟基於散布於眾之犯意,在 臺北市大安區○○○路某咖啡廳,向壹週刊之記者乙○○. ..虛偽表示:『林益邦與甲○相戀,林益邦會以陳朱慶的 名義開出二十萬元支票給甲○,甲○再交給周雅茜,存入周 雅茜帳戶後,再間接轉入甲○帳戶,周雅茜存過好幾次支票 』等情,並提供陳朱慶簽發之支票供乙○○拍照,利用壹週 刊將前開內容製作為封面標題『三男友搶送錢、甲○夜會金 主』、子標題『每月金援,開二十萬元』、內容為『林益邦 從二○○三年初與甲○相戀開始,就會給予她金錢上的援助 ,林益邦每月以陳朱慶的名義開出二十萬元支票給甲○,甲 ○再分別交給固定的三、四位好友,存入友人帳戶後,再間 接轉入甲○帳戶,用人頭戶運轉金錢』之不實報導,登載於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出刊之第三○五期壹週刊封面及第二 六、二七頁上」之妨害名譽犯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號, 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八六號審理中),此有該案起 訴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屬實。雖該案仍未判 決確定,但至少可證明壹週刊所報導之本段內容是否真實, 猶有相當可疑。被告為辨明是非曲折而對丙○、乙○○提起 自訴,難認有何誣告之意圖。
㈡「已婚少東。同遊歐洲」、「交友複雜。裝乖扯謊」方面: 1壹週刊該部分報導,意旨略以:「不過交往一年後,因林益 邦總是喜歡查勤,讓甲○喘不過氣,在二○○四年五月,甲 ○透過社交手腕強的人士,認識了萬海集團的少東陳致遠, ...。而陳致遠的已婚身分,讓他倆私下往來更神秘。」 、「所以,從二○○四年五月開始,甲○同時和二位男友交 往,一個月後,甲○和陳致遠遊歐洲十天,但陳致遠卻對本 刊否認此說。七月中據當天也在遠企的目擊者透露,陳致遠 還與友人在遠企飯店的總統套房,為甲○辦一場生日派對。 由於陳致遠喜好談論書畫、紅酒、古董等,為了討好陳致遠 ,甲○常會上網蒐集資料、做功課,讓自己也能和有品味的 陳致遠交談,所以跟陳致遠交往這段時間,甲○是下足了苦 功。不過感情維持一年多後,陳致遠擔心這段『婚外情』曝 光,於是跟甲○暫停往來,但兩人還是常電話聯絡,直到去 年中,二人又開始頻繁接觸,去年八月二人還一起至新加坡 出遊。八月二十四日,陳致遠先搭新加坡航空至新加坡,而 甲○則隔一天才搭機與他會合。二十七日,甲○跟陳致遠要 一起從新加坡到曼谷,她卻跟陳致遠說:『機票不見了。』 有目擊者指稱,陳致遠當場在新加坡機場的新加坡航空櫃檯 刷卡,幫她付商務艙的機票,當時新加坡航空的櫃檯小姐還 對甲○說:『妳好漂亮!臉好小喔!』後來,二人錯開時間 回臺北,陳致遠二十八日先回臺,隔了一天甲○才回臺灣, 兩人掩飾交往,可謂小心翼翼。外傳除林益邦外,還有一名 男子也曾透過他人匯款到甲○戶頭,共七、八次,每次金額 約三十萬元,但陳致遠對本刊否認他是送錢的人。」、「其 實,甲○並非只有周旋在兩男之間而已,二○○五年下半年 ,甲○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投資業的呂姓老闆,來往沒幾 個月,甲○的合作金庫帳戶就多了呂老闆由自己戶頭匯出的 五十萬元,不過,後來甲○卻對記者說了一個可歌可泣的愛 情故事,說呂老闆是她很愛的人,因為對方突然罹患癌症飛 美治療而消失,讓她整天在家以淚洗面,最後男子終於痊癒 跟她聯絡了,只因他的相貌已變,不願再跟甲○見面,讓甲 ○深受打擊。其實這只是甲○所編的故事,據消息來源指出 ,事實上他覺得呂老闆太黏,所以跟他疏遠。」(本院卷第
一○、一一頁參照)。而被告亦認為本段描述毫無根據,該 報導稱被告與已婚的萬海集團少東陳致遠有「婚外情」,除 接受陳致遠的鉅額金錢援助外,並於二○○四年六月與陳致 遠同遊歐洲十天,及於二○○六年八月間與陳致遠同遊新加 坡、泰國,並以「已婚少東。同遊歐洲」為標題,使一般讀 者乍看上開標題,不待閱讀內容,即先入為主,誤認被告係 男女關係複雜、崇尚金錢,有「婚外情」、「從事援交」之 人,而萌生之不良印象。且該等報導另稱被告不僅與林益邦 、陳致遠交往,同時還接受投資業的呂姓老闆的五十萬元, 其所下的子標題「交友複雜裝乖扯謊」,用語更屬對被告之 公然侮辱,因此對丙○、乙○○提出誹謗自訴。 2經查,被告自承認識陳致遠,於九十三年曾至歐洲旅遊,亦 曾與陳致遠同時出現在新加坡、曼谷,陳致遠也在機場為其 刷卡購買商務艙之機票回臺灣,乙○○報導前,向周芙夙查 證,且取得被告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旅行業者代收轉付 收據,與八月二十五日搭乘新加坡航空由臺北出發至新加坡 、八月二十七日由新加坡飛往曼谷、八月二十八日由曼谷飛 往臺北之訂位紀錄。另外,呂正成確於九十四年間匯款五十 萬元至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上開事實,為本院、臺灣高等 法院在前述案件中調查認定,足證自訴人之前揭報導,並非 空穴來風,乙○○於報導前也已進行相當查證。但被告所爭 執之重點,乃在於該等報導敘述陳致遠與被告有「婚外情」 、被告同時周旋於三個男人間、被告收受該三人之金錢或其 他利益,並且以「已婚少東。同遊歐洲」、「交友複雜。裝 乖扯謊」等引人不當聯想之字句充作報導標題。而乙○○、 丙○並未能提出被告與陳致遠有婚外情,或收受林益邦、陳 致遠、「呂姓老闆」金錢等利益之確實證據,本院、臺灣高 等法院亦係以自訴人於報導前,業經相當查證,並於文中善 盡平衡報導之義務,應無主觀惡意,該等報導非僅涉及私德 而屬可受公評事項等為由判決丙○、乙○○無罪,顯非認定 前揭報導全然屬實。又揆諸目前民眾之閱聽喜好,多係好奇 名人、演藝人員、富商巨賈之感情生活與人際交往,甚至偏 重該等人之男女隱私。媒體為迎合民眾該等喜好所發展出之 報導風格與心態,亦不免偏重於此,且有進一步將部分事實 予以擴大、渲染,配合煽情、聳動、模稜兩可之文字,擷取 浮光掠影之畫面,以刺激發行量之趨勢。雖此等行徑,容或 在「言論自由」、「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等大纛下,漸漸不 被認為構成刑法上之誹謗、公然侮辱罪。但實則,此類報導 ,是否真正不僅涉私德而具備公共議題性,非可一概而論。 遑論此等報導若與事實不盡全然相符時,對於被報導者,更
將構成難堪與傷害。在面臨此種難堪與傷害時,被報導者, 除非擁有與強勢媒體等量之訊息流通、散佈管道,為回覆其 名譽,僅能尋求司法救濟。被告雖在自訴丙○、乙○○誹謗 案件中,無法證明所訴屬實。但丙○、乙○○於本案中亦無 法證明被告乃明知壹週刊前述報導內容全屬真正,而仍誣告 丙○、乙○○誹謗。亦即被告所訴丙○、乙○○涉嫌誹謗之 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但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 確係故意虛構。被告認為該等報導之標題誇大不實,損及名 譽,因此對丙○、乙○○提出自訴以尋求救濟,殊不能遽以 誣告罪論處。
五、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 本院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此外,於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之範圍內,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 犯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自訴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