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91年度,122號
TCEV,91,中簡聲,122,20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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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許茂雄
  送達代收人 洪金苗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七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 一審郵費中新台幣六十四元已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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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