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詮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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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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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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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5月26日 │ │850,000元 │CJ0000000 │ │
│ │劉坤隆 │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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