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503號
TCDV,98,重訴,503,200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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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8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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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