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
36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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