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8年度,9號
TCDV,98,重國,9,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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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   告 明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明旂導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號
原   告 明旂國際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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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旂國際批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旂導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